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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服装生产协会责任原则(WR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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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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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法令及工作间规定 缝制产品的制造商必须遵守他们经营业务所在地点的法令及规定。 2. 禁止强制劳动 缝制产品的制造商不得使用非自愿或强制劳动,包括契约束缚、禁锢或其他形式的强制劳动。 3. 禁止雇佣童工 缝制产品的制造商不得雇佣任何未满14岁或未满强制教育最高年龄、或法令规定最低年龄的雇工,而以上述各项中最高的年龄为准。 4. 禁止滋扰或虐待劳工 缝制产品的制造商提供一个不存在任何形式滋扰、虐待或体罚措施的工作环境。 5. 缝制产品的制造商须最少付给雇工当地法令规定的最低总报酬,包括所有指定工资、津贴和福利。 6. 符合工作时间规定 每日工作小时及每星期工作日数不得超过服装生产设施所在国的法定限制。除非因要应付紧急业务需要,缝制产品的制造商须每七日为雇工提供一日休息。 7. 禁止歧视 缝制产品的制造商须根据工人工作能力,而非个人特征或信仰来雇佣。给付报酬、晋升和解雇工人。 8. 符合健康与安全标准 缝制产品的制造商须提供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若缝制产品制造商也为工人提供住宿地方,须保证宿舍的安全和卫生。 9. 保障结社自由 缝制产品的制造商须承认和尊重雇工行使他们自由结社的合法权利,包括参加或不参加任何社团的权利。 10. 符合环境管理要求 缝制产品的制造商须遵守使用于他们设施运营的环境管理规则、规定和标准,并遵守他们经营业务的所在地要求的环境保护做法。 11. 符合海关规定 缝制产品的制造商须遵守适用的海关法令,特别是须设置并持续执行符合有关防止非法转运缝制产品海关法令的程序。 12. 防止转运毒品 缝制产品的制造商须当地、全国性及外国海关和管制毒品机构合作,以防止非法转运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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